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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8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徐国安与吉世坤、刘培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安,吉世坤,刘培广,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8219号原告徐国安,男,194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委托代理人马青云、吴玉佩,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皇甫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吉世坤,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委托代理人李慧丽,女,1979年5月6日,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系吉世坤妻子。被告刘培广,男,198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善坤,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7号立基上东国际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7RDH61。法定代表人曹钦成,系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云冲,男,199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内黄县。本院受理原告徐国安与被告吉世坤、刘培广、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徐国安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现自愿申请撤诉并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国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国安负担。审 判 长  冯东林审 判 员  仲伟丽人民陪审员  李建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彧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