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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民终2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罗某某、罗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某某,罗某,李甲,李乙,李丙,李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终24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以上两位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甲,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乙,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卡子湾皮革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丙,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卫星路兵团四运司家属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丁,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上诉人5(原审被告):李戊,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上诉人罗某某、罗某与被上诉人李甲、李乙、李丙、李丁、李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7)新0104民初6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房屋征收时征收补偿是否包括签约奖励款和搬迁奖励款以及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合同相对性的事实未能查明,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7)新0104民初685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罗某某、罗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2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谭建艳审判员 柳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