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5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月娥与被告陈爱芹、朱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月娥,陈爱芹,朱金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5390号原告:张月娥,女,1955年9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陈爱芹,女,1975年1月6日生,汉族,居民。被告:朱金宝,男,1972年4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张月娥与被告陈爱芹、朱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月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两被告归还原告诈骗款115360元,并支付利息12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陈爱芹、朱金宝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3月起,陈爱芹以请会名义向原告及众多受害人骗取钱财用于购买房屋及车,朱金宝系幕后支持操纵者。原告曾多次催要本金和利息,但两被告于2016年5月协议离婚,离婚时财产全部归朱金宝所有,陈爱芹净身出户。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是为了转移财产以逃避法律责任,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利。为此,原告诉讼来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被告陈爱芹以“请会”名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已被本院(2017)苏0116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构成集资诈骗罪并判处刑罚,原告张月娥系受害人之一,其要求返还被诈骗款项,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月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玉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