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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鄱阳县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鄱阳县高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茂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鄱阳县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鄱阳县高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茂锦,余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民初14号原告:鄱阳县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大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7567666631。法定代表人:余文勇。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春华,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鄱阳县高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鄱阳县鄱阳镇国际华城6栋2单元301。法定代表人:李茂锦,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邦,江西湖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茂锦,男,198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告:余守军,男,198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原告鄱阳县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鄱阳县高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茂锦、余守军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鄱阳县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鄱阳县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鄱阳县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鄱阳县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韩 扬审判员 程 锐审判员 付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姚业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