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94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俊英与被执行人张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山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英,张孝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桃山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94执26号申请执行人张俊英,女,1968年12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721196812091068,住址黑龙江省铁力市桃山镇人和社区一组。被执行人张孝玉,男,汉族,1972年10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9005197210225115,住址黑龙江省铁力市桃山林业局春光林场家属区。申请执行人张俊英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794民初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张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孝玉4000.00元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孝玉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俊英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张俊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桃山林区基层法院(2016)黑0794民初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全岐审判员 廉守信审判员 张春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