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623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袁邦武与谢兴兰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施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谢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3民初586号原告袁某某,男,1975年8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施秉县人,务农,住施秉县。被告谢某某,女,1973年10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施秉县人,务农,住施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谢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既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也未依法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某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陶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龙雪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