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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执字第001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宿迁市润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宿迁金诚木业有限公司、宿迁金鼎置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迁市润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宿迁金诚木业有限公司,宿迁金鼎置业有限公司,宿迁金鼎工贸有限公司,孟陈庆,杨翠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中执字第001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宿迁市润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新区南海路8号利民大厦九楼。法定代表人:葛军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宿迁金诚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陈集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孟陈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宿迁金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陈集镇徐元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孟凡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宿迁金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金锁镇金安东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徐宁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孟陈庆,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杨翠侠,女,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宿迁市润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迁金诚木业有限公司、宿迁金鼎置业有限公司、宿迁金鼎工贸有限公司、孟陈庆、杨翠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宿中商初字第00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宿迁市润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宿迁金鼎工贸有限公司位于泗洪县金锁镇金安东路南侧1幢、2幢、3幢房屋(房产证号分别为:S0××58号、S0××57号、S093037号)及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洪国用(2013)第112**号】。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经江苏金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评估价值为2061.24万元。经本院三次拍卖,上述房产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第三次流拍保留价为:1320万元。申请执行人宿迁市润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以第三次流拍保留价接收上述房产抵债。本院依法裁定:一、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宿迁金鼎工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泗洪县金锁镇金安东路南侧1幢、2幢、3幢房屋(房产证号分别为:S0××58号、S0××57号、S093037号)及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洪国用(2013)第11238号】作价13**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宿迁市润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抵偿债务(上述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宿迁市润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宿迁市润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院另查明,被执行人宿迁金诚木业有限公司、宿迁金鼎置业有限公司、宿迁金鼎工贸有限公司、孟陈庆、杨翠侠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情况予以认可,其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宿迁市润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宿中商初字第00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永峰审判员  魏良军审判员  翟新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俞桦第1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