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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执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郭淑芳与杜培英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淑芳,杜培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986号申请执行人:郭淑芳,女,汉族,1953年06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杜培英,女,汉族,1954年05月0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淑芳与被执行人杜培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25民初33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7174.4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上述给付义务全部履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25民初3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党冬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