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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民初2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周和礼、唐桂彬等与谢天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和礼,唐桂彬,江连梅,周某某,周楷翔,谢天明,资中县重龙农机有限责任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2746号原告:周和礼,男,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原告:唐桂彬,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广西桂平市人,住广西桂平市。原告:江连梅,女,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广西桂平市人,住广西桂平市。原告:周某某,女,2015年5月5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法定代理人:周和礼,男,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原告:周楷翔,男,201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法定代理人:周和礼,男,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五原告委托代理人:樊家瑜,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内江市市中区。(特别授权)被告:谢天明,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委托代理人:陈言富,系资中县船城法律律师事务所工作者。(一般授权)被告:资中县重龙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中县苌弘路28号。法定代表人:刘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言富,系资中县船城法律律师事务所工作者。(一般授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负责人:赵馗,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兰,系四川经纬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和礼、唐桂彬、江连梅、周某某、周楷翔诉被告谢天明、资中县重龙农机有限责任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和礼、唐桂彬、江连梅、周某某、周楷翔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和礼、唐桂彬、江连梅、周某某、周楷翔以法律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请求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和礼、唐桂彬、江连梅、周某某、周楷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5.00元,由原告周和礼、唐桂彬、江连梅、周某某、周楷翔承担。审判员  刘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