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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民初2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朱在军与扬州问天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江苏富威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在军,扬州问天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江苏富威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2350号原告:朱在军,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倪文胜,江苏兴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仇天和,江苏兴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问天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开发区蓄电池工业园内。被告:江苏富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开发区长江路。法定代表人:李卫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闵爱革,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富峰,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在军与被告江苏富威能源有限公司、扬州问天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朱在军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在军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朱在军负担。审 判 长  王传明人民陪审员  冯正香人民陪审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谭爱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