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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民初3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重庆乾发货运有限公司与田宗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乾发货运有限公司,田宗伟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3151号原告:重庆乾发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凉风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09450308E。法定代表人:王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忠,该公司员工。被告:田宗伟,男,1958年0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乾发货运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宗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乾发货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乾发货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乾发货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邹亚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刘红君书 记 员 陶秀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