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14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郑某豪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豪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14刑初371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豪,男,1995年6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打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同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刑诉[2017]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豪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湖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6日至20日期间,被告人郑某豪及同案人郑某杰(已起诉)、郑某伟、葛某奇(均在逃)在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仙新云坑村篮球场旁边一棚子内开设一“暗宝”赌摊,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牟利。被告人郑某豪在赌摊中负责操作赌具,同案人郑某杰负责收付赌款、望风等工作。该赌摊开设期间总共吸引20名以上参赌人员参与赌博。2017年4月8日,被告人郑某豪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案现场拍照,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东凤分局同安派出所抓获经过说明,两英派出所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证实材料,证人郑某平、郑某标、郑某平、郑某宇的证言和同案人郑某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豪以营利为目的,结伙提供场地、赌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妨害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豪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郑某豪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郑某豪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予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伟贤人民陪审员 周修广人民陪审员 申剑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岳鑫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