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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3执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魏瑞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83执12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郑邦燮,行长。被执行人魏瑞华,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执行人方兰珠,女,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张志华,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执行人李兰珠,女,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执行人陈泉乐,男,196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张彩玉,女,196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执行人李儒庆,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周勇,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张志荣,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魏瑞华、方兰珠、张志华、李兰珠、陈泉乐、张彩玉、李儒庆、周勇、张志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闽0783执12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梅文侃审 判 员  吴克平代理审判员  黄国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龚子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