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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初3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晓婷与李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婷,李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3648号原告:王晓婷,女,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省船营区。被告:李莎,女,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婷与被告李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晓婷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晓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所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