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3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晓婷与李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婷,李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3648号原告:王晓婷,女,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省船营区。被告:李莎,女,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婷与被告李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晓婷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晓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所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