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桂芳园地产(营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桂芳园地产(营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8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佐腾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桂芳园地产(营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利,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芳园地产(营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桂芳园地产(营口)有限公司依据承诺已全部履行本院(2015)营民二初字第0012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结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营民二初字第0012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郑 彬执行员 孙德艺执行员 盖国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新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