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29执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樊德香、樊广信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德香,樊广信,樊森林,张树申,樊建华,郜生社,李宝青,樊旦,高结实,高志国,樊国英,樊广印,樊德辉,樊建立,樊广旺,樊德茹,郜红旗,李发永,樊东林,樊爱民,樊澎冲,樊广进,范书刚,张树苓,周培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978号申请执行人樊德香,男,1953年9月10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樊广信,男,1966年7月25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樊森林,男,1955年10月20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张树申,男,1951年5月6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樊建华,男,1958年3月4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郜生社,男,1955年7月20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李宝青,男,1954年2月13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樊旦,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高结实,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高志国,男,1975年6月3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樊国英,男,1955年12月20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樊广印,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樊德辉,男,1961年4月29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樊建立,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樊广旺,男,1991年3月8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樊德茹,男,1960年10月15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郜红旗,男,1967年7月18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李发永,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樊东林,男,1955年3月16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樊爱民,男,1968年5月1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樊澎冲,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樊广进,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范书刚,男,1962年3月19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张树苓,男,1962年2月1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周培服,男,住所地献县,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樊德香等申请周培服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929民初14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樊德香、樊广信、樊森林、张树申、樊建华、郜生社、李宝青、樊旦、高结实、高志国、樊国英、樊广印、樊德辉、樊建立、樊广旺、樊德茹、郜红旗、李发永、樊东林、樊爱民、樊澎冲、樊广进、范书刚、张树苓于2017年7月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该调解书的履行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929民初140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有权申请恢复对原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862元,减半收取43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会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