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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4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4816李洪军与王国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军,王国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4816号原告:李洪军,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璐璐,江苏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庆,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建国东路437号。法定代表人王胜,该公司经理。原告李洪军与被告王国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李洪军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洪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洪军负担。审判员  张茂忠二○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 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