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民初3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姚某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姚某某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3066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68年6月17日生,陕西省咸阳市人。被告姚某某,男,汉族,1954年11月26日生,陕西省咸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姚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提出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用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文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