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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9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陈秀霞与崔志勇、逄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霞,崔志勇,逄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9019号原告:陈秀霞,女,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崔志勇,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逄淑霞,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霞与被告崔志勇、逄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35元,减半收取467.50元,由原告陈秀霞负担。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萃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