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9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陈秀霞与崔志勇、逄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霞,崔志勇,逄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9019号原告:陈秀霞,女,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崔志勇,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逄淑霞,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霞与被告崔志勇、逄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35元,减半收取467.50元,由原告陈秀霞负担。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萃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