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2民初3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福建省邵武三建工程有限公司、陈水郑等与厦门翔荣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邵武三建工程有限公司,陈水郑,厦门翔荣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2民初3470号原告:福建省邵武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凤山一里151号之3。法定代表人:陈水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福良,福建方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水郑,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厦门翔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同吉工业区圳南二路178号1号厂房二楼之一。法定代表人程星南。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邵武三建工程有限公司、陈水郑与被告厦门翔荣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被告厦门翔荣电子有限公司为台资企业。根据厦中法发(2014)118号《关于涉台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办法》(2014年修正)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指台商投资企业是指投资人或部分投资人系台湾地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企业包括……(3)各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证明证实该企业为台商投资企业的。”;第六条规定:“各区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是涉台案件,应当在答辩期内移送海沧区人民法院,逾期不再移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员 徐丽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吕宜凡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