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恢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乔相锋、赵廷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相锋,赵廷勇,李其军,杜万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恢245���申请执行人:乔相锋,男,1972年9月4日生,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赵廷勇,男,1977年5月4日生,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李其军,男,1968年5月30日生,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杜万齐,男,1965年11月17日生,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乔相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其军、赵廷勇、杜万齐民间借贷一案中,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3)齐商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子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