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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7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佛山市泽创会计事务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刘洋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泽创会计事务有限公司,佛山市刘洋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7553号原告:佛山市泽创会计事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忠。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廷平,女,汉族,1991年8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桂阳县,系原告佛山市泽创会计事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被告:佛山市刘洋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流洋。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泽创会计事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刘洋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泽创会计事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泽创会计事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欧阳永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 芷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