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121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与司树军、于淑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司树军,于淑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282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住所地嫩江县。法定代表人杨春华,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崔丽娜,该行职员,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司树军,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于淑青,女,196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司树军、于淑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龙审判员  姚树全审判员  刘 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