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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45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秦明友、张现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明友,张现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4545-1号申请人:秦明友,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志华,山东金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现文,男,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申请人秦明友与被申请人张现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秦明友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现文驾驶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或价值10000元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秦明友以现金1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秦明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现文驾驶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或价值10000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长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