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肖小飞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小飞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22刑初46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小飞,男,1975年8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盘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24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7]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小飞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小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肖小飞酒后驾驶云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盘州市红果镇育才路100米处时,被盘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后被带至盘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从肖小飞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227.751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小飞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肖小飞在拘役三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肖小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小飞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肖小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小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