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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破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白山市城开餐饮有限公司破产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山市城开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破申1号申请人:白山市城开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江源区江源大街38号。法定代表人:赵露,公司执行董事。白山市城开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山城开公司)以其已停止营业、企业无任何经济收入、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查明:白山城开公司于2011年登记成立,公司住所地为白山市江源区江源大街。截至2017年6月末,公司资产总计为22.53元,应付债务为1938064.45元,现停止营业。本院认为:白山城开公司系依法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白山市江源区,其申请破产清算主体适格,我院依法具有管辖权。白山城开公司现已停业,无任何经济收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清算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受理白山市城开餐饮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指定吉林荆卫华律师事务所为白山市城开餐饮有限公司管理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高明义审 判 员  刘巍丹代理审判员  丛金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冠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