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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民初3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与方成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方成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1民初3151号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范楼镇丁寨村胡楼。法定代表人: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卫峰,该公司职员。被告:方成军,男,195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成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史宝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卫峰,被告方成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返还饲料款7694元和违约金700元,合计839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方成军于2016年10月2日使用原告的饲料,共欠原告饲料款14400元,已归还部分,尚欠7694元。经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被告方成军辩称:��辩人认为只欠原告3、4000元,并不是原告所说的7000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之间有买卖合作关系,被告方成军购买使用原告的饲料。2016年10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肉鸭中大料150袋,单价96元/袋。以上欠款,肉鸭出售后15天之内还清,逾期不还者,诉讼丰县法院处理,并加收欠款金额10%滞纳金。经办人:周前进,欠款人:方成军”。欠款人处的签名为被告方成军所为。欠条中载明的金额共计为144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上述欠条后,未向其给付过货款。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向被告交付了饲料,且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对该事实进行了确认。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饲料款7694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在欠条中明确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为10%,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7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成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支付饲料款7694元及违约金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方成军负担,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宝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 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