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5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杨显芳与王伦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显芳,王伦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5执132号申请执行人,杨显芳,女,196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民主镇地税所宿办楼。被执行人:王伦学,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城关镇堰溪街128号。本院在执行杨显芳与王伦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王伦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当即履行如下义务并报告财产:一、向杨显芳给付借款本金325000元及利息78000元;二、向杨显芳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诉讼费5975元及执行费5945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2017年8月28日,申请执行人杨显芳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自行协商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杨先显芳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文玉审判员 陈红孟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佩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