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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1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泉州百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泉州百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1596号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许作立,董事长。被告:泉州百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陈国良,负责人。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百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6元,减半收取473元,由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丁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毛水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