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4行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孟庆加与鄂州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加,鄂州市国土资源局,孟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704行初33号原告孟庆加,男,194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委托代理人刘虹、张琳,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鄂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滨湖西路169号。法定代表人祝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程华山,鄂州市国土资源局城区直属分局副局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熊伟,鄂州市国土资源局城区直属分局副局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第三人孟焕,男,199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委托代理人吕雪,鄂州市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孟庆加不服被告���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庆加于2017年8月29日以其已与第三人孟焕达成和解协议,诉讼目的已实现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庆加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孟庆加负担。审判长 杨 磊审判员 金书生审判员 罗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