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执恢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雍良与田贵新、刘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雍良,田贵新,刘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恢163号申请执行人雍良,男。被执行人田贵新,男。被执行人刘洋,男。本院在执行雍良与田贵新、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在银行、车管、房屋管理部门等单位调查了解,除发现被执行人田贵新名下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南华街701号附2号12-4号房屋(本院已依法拍卖成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雍良至今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田贵新、刘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为此,本案执行程序不能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被执行人田贵新、刘洋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雍良执行案款本金4000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及公告费800.00元,执行费6800.00元(已由申请人缴纳)。截止2017年9月25日,申请执行人雍良已领取案款461443.00元(系拍卖被执行人房屋后的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5)九法民初字第07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跃庆审判员 苟涛邦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