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执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刘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刘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627执1687号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负责人:曹正江,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胡波,男,1983年12月20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刘建平,男,汉族,1971年8月2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的〔2017〕内0627执168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刘建平在鄂尔多斯银行伊金霍洛东街第二支行开设的账号。现因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前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建平在鄂尔多斯银行伊金霍洛东街第二支行开设的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贺海燕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执行长 :闫振平 书记员 : 陈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