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3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万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万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3289号原告:天津市万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泰祥路12号弘景苑9号楼1层(物业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239687473R。法定代表人:孟长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玉梅,该公司品质主管。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妍,该公司工程文员。被告:李宁,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傲景观澜)1-2-502。原告天津市万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万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万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7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赵郡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镜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