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31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花园**栋*单元***室。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号。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号。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7)陕0722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张某某与杨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3万元,经查,被执行人李某某工资已被其他案件冻结,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本案在法定期间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2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碧敬审 判 员 李 琳代理审判员 覃朝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