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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执17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长发诉湖南金爵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长发,湖南金爵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17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长发,男,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七地乡干洲村大禾岭021号。被执行人:湖南金爵家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300392-2)。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川河村何莉私房。法定代表人:彭岸熙,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长发与被执行人湖南金爵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1民终87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陈长发支付医药费111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和食宿费1000元,鉴定费584元,交通费1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755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487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87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5606元,护理费1681.8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1845元(暂计算至2017年5月23日),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724元等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金爵家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1民终87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眺宇审判员  邹智军审判员  罗 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戴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