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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4民初1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市支行与罗英、王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市支行,罗英,王敏,林凤群,周泽民,高明英,邱福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180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市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镇蜀州北路120号。法定代表人:周德永,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阳习忠,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兵,员工。被告:罗英,女,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王敏,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林凤群,女,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周泽民,男,194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高明英,女,196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邱福银,男,195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市支行与被告罗英、王敏、林凤群、周泽民、高明英、邱福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市支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