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刑更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金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金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刑更监2号罪犯张金伟(原裁判中姓名贾从刚),男,1981年1月8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2006年3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宁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贾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5月16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苏刑执字第043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贾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九年。2010年6月15日,经本院(2010)镇刑执字第185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1年12月20日,经本院(2011)镇刑执字第18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3年6月28日,经本院(2013)镇刑执字第7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6年10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1刑再1号刑事裁定,变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宁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中原审被告人贾某的姓名等身份信息为张金伟。2017年8月18日江苏省镇江监狱商请本院,对罪犯张金伟相关刑罚信息作出变更。2017年8月29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本院经审理查明,本院(2010)镇刑执字第1851号刑事裁定、(2011)镇刑执字第4566号刑事裁定、(2013)镇刑执字第2748号刑事裁定及(2015)镇刑执字第761号刑事裁定中罪犯贾某的真实姓名等身份信息委:张金伟,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梁平县人,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回龙镇山河村2组142号。上述事实,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刑事裁定书、罪犯张金伟的认罪悔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贾某”系罪犯张金伟冒用他人之姓名。本院原减刑裁定将罪犯张金伟的姓名身份信息认定为贾某的姓名身份信息,确系错误,应予更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0)镇刑执字第1851号刑事裁定、(2011)镇刑执字第4566号刑事裁定、(2013)镇刑执字第2748号刑事裁定及(2015)镇刑执字第761号刑事裁定中罪犯贾从刚的真实姓名等身份信息为张金伟的姓名等身份信息。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嘉祥审判员 方道清审判员 杨道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