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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20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行政支行与张春玲、姜新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行政支行,张春玲,姜新方,河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000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行政支行,住所郑州市。负责人何秋月,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海滨、王世科,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春玲,女,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被告姜新方,男,198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河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惠济区。法定代表人谢海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行政支行诉被告张春玲、姜新方、河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行政支行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雷海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 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