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7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鹤岗市兴山区二煤矿劳动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原鹤岗市兴山区二煤矿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07民初232号原告孙某某,女,1968年2月3日生,汉族。被告原鹤岗市兴山区二煤矿(后改为鹤岗市群鹤煤矿)。负责人董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原鹤岗市兴山区二煤矿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雪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