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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民初4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强与施仁龙、陈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强,施仁龙,陈慧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3民初4797号原告:陈强,男,198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系原告兄弟),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告:施仁龙,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告:陈慧敏,女,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强诉被告施仁龙、陈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强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强以与两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730元,减半收取3365元,由原告陈强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梅明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许薇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