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21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占财、马延红、马延荣、马延军与被执行人车宪辉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占财,马延红,马延荣,马延玲,马延军,车先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221执207号申请执行人马占财,男,回族。申请执行人马延红,女,回族。申请执行人马延荣,男,回族。申请执行人马延玲,女,回族。申请执行人马延军,男,回族。被执行人车先辉,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马占财、马延红、马延荣、马延军与被执行人车宪辉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青2221刑初8号刑事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占财、马延红、马延荣、马延军于2017年6月1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7年6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马占财、马延红、马延荣、马延军与被执行人车宪辉于2017年8月25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本案执行标的45000元;二、被执行人车宪辉所有的青C1376**夏利车以20000元折抵给申请人马占财、马延红、马延荣、马延军,剩余25000元被执行人车宪辉于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清;三、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车宪辉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青2221刑初8号刑事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款项25000元,执行费575元,共计2557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庆审判员 达海芳审判员 鲁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XX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