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60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华润湖南医药有限公司与祁东惠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彭举辉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湖南医药有限公司,祁东惠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彭举辉,谭小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6018号之二原告:华润湖南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宁。委托代理人:宋卉,女,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委托代理人:姜波涛,男,198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被告:祁东惠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祁东县。法定代表人:彭举辉。被告:彭举辉,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被告:谭小华,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本院受理原告华润湖南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祁东惠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彭举辉、谭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7年8月1日作出(2017)湘0104民初6018号财产保全裁定。后原告华润湖南医药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财产的冻结。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华润湖南医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祁东惠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被告彭举辉名下位于祁东县洪桥街道白云路东侧-101、101、201室(产权证号:0001642号)房产的查封;三、解除对原告华润湖南医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高新区麓谷大道689号水泵房及配电所全部(产权证号:长房权证岳麓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杰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