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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7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孙某、焦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焦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74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隋保森,即墨皋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某。上诉人孙某因与被上诉人焦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2民初2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孙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某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某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均按原审裁定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21元,减半收取1510.5元,由上诉人孙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 文审判员 张好栋审判员 衣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兵书记员 姜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