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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刑终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翁伟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翁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终827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翁伟,男,1997年12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2012年3月22日因盗窃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不执行);2012年4月7日因盗窃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不执行);2013年11月24日因盗窃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不执行);2014年10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0月27日因盗窃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不执行);2015年4月12日因盗窃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不执行);2016年5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6月3日因本案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翁伟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7月4日作出(2017)浙0782刑初1545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翁伟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翁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翁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翁伟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翁伟撤回上诉。义乌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2刑初154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江审 判 员 卢亮审 判 员 李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徐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