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3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镇某村某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院依法对担保物进行了查封、评估,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22民特15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碧敬审判员 陈文彬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覃朝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