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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终4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曾仕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曾仕珍,黄锦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43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主要负责人:罗磊,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仕珍,女,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锦峰,男,1976年4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罗定市,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中山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仕珍、黄锦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平安保险中山支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平安保险中山支公司未交纳上诉费用,并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天歌审判员  吴朝晖审判员  王 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伍柳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