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6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余志辉、张小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余志辉,张小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642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主要负责人:肖立卫,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平,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志辉。被告:张小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余志辉、张小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志辉、张小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余志辉向原告清偿大额分期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手续费共计80494.09元(暂计至2016年8月10日,其中本金37500元,利息21034.18元,年费800元,滞纳金18909.91元,手续费2250元),从2016年8月11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按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算;2.判令被告张小霞对被告余志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由两被告承担与本案相关之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余志辉于2013年3月1日签订了《中银信用卡高端客户“大额分期”业务借款协议书》(编号:JJDEFQJ20130036号)及附件,约定:原告同意向被告余志辉授予大额分期业务授信额度人民币300000元,用于消费,有效期为24个月,自本协议生效日起算。原告为被告余志辉办理一次性分期付款,分期期限为24期。原告向被告余志辉收取分期手续费,手续费率为9%,手续费金额为消费分期的分期金额乘以手续费率,为人民币27000元。手续费实际履行中是按月分期支付,如逾期还款、分期提前结清等事由,手续费不予退还。被告余志辉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还本付息,如被告余志辉未按原告要求按时进行信用卡还款,违反协议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原告有权将被告余志辉信用卡已办理的分期付款提前结清,宣布本合同项下所有欠款(含本金、利息、手续费、滞纳金等)全部提前到期,要求解除本合同,要求保证人对被告余志辉本合同项下中银信用卡的消费、转账、取现,分期还款本金、手续费、滞纳金等所有费用履行担保责任,要求被告余志辉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包括因实现债权而导致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损失等,原告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依协议向被告余志辉发放了贷款额度,但被告余志辉在履行贷款协议过程中违反了协议约定,逾期不偿还贷款本息。经查,被告张小霞与被告余志辉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于其夫妻关于存续期间,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上述债务属于其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张小霞对被告余志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认为,被告余志辉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余志辉清偿所有欠款并收取相应的利息和滞纳金,同时被告张小霞应当对被告余志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中银信用卡高端客户“大额分期”业务借款协议书》、《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申请表》,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无效情形,受法律保护,各方应依约履行。关于违约责任。前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放款,被告余志辉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至贷款到期后仍未偿还全部欠款本息。同时,前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中银信用卡高端客户“大额分期”业务借款协议书》对利息、手续费计收亦有明确约定。故原告关于要求被告余志辉偿还借款本金、利息、手续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据原告提供的对账单,本院确认至2016年8月10日,被告余志辉尚欠本金37500元,利息21034.18元,手续费2250元,年费800元。关于滞纳金。原告主张被告余志辉支付的滞纳金为18909.91元,系按月计收,加重了被告的负担,本院对此予以调整,以被告尚欠本金一次性计算,则滞纳金为1875元(37500元×5%)。对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张小霞的责任承担。原告提供结婚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作为夫妻关系的证据,但该两份复印件均无原件予以核对,又无其他证据予以辅证,且被告张小霞也未作为借款人配偶在《中银信用卡高端客户“大额分期”业务借款协议书》中签名确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张小霞对前述案涉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余志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37500元及利息(至2016年8月10日的利息为21034.18元,此后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二、被告余志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滞纳金1875元,手续费2250元,年费8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2元,财产保全费825元,合计2637元,由被告余志辉负担2587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钟 力审 判 员 郭 蕾人民陪审员 曹 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展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