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执110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江建军与深圳市伍诠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建军,深圳市伍诠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110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建军,男,汉族,1975年2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被执行人深圳市伍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步涌北帝堂路7巷1号2楼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797802X9。法定代表人邓春生。申请执行人江建军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伍诠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沙井)案【2016】118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5206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证券、工商管理、车辆管理、房产管理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仍有执行款5206元未能实现。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重 彬审 判 员 刘 静 涛人民陪审员 金 炳 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钟明辉(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