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3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陆理群与冯伟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理群,冯伟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3086号原告:陆理群,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被告:冯伟乐,男,198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陆理群诉被告冯伟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理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陆理群负担。审判长 陈登烽审判员 钟春连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牛 璐余亿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