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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刑更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罪犯马建仁收监执行决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x B ; 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2017)湘0202刑更6号罪犯马建仁,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7501190012,汉族,株洲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株洲市天元区湘水湾6栋803号。因犯抢夺罪、收购赃物罪,于2007年1月22日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1月7日被监视居住。2010年3月27日,本院作出(2016)湘0202刑初236号刑事判决书,以马建仁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马建仁、彭水兵、戴蛟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151828元(其中马建仁60731.2元、彭水兵45548.4元、戴蛟45548.4元)及非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李灿3万元赃款依法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负责上缴国库。对涉案中其它暂扣款项由暂扣单位依法处理。马建仁以其患肺癌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经查,本院根据申请人马建仁所提交的医院病历资料,由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株洲市中心医院对马建仁是否符合保外就医医学鉴定,市中心医院作出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马建仁患有:(1)右上肺肺结核,右上肺不张,中度限制性通气功能障碍;(2)右肺上叶鳞癌(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2011年诊断);(3)右下肢内外踝骨折已固定,内外踝骨折对位对线良好;(4)高脂血症。2、被鉴定人马建仁的病情暂不符合司法通(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相关条款,但需要规范化治疗。因罪犯马建仁的病情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马建仁收监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来自